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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核酸检测、瞒报行程等15种防疫违法行为请知晓(附案例)

0 2022-11-20 20:01:38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以下真实案例将告诉你要承担相应法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如发生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以下真实案例将告诉你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通报


 2022年3月30日,杨某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未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经防疫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不改正。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福建省泉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通报


 2022年8月22日,网传“23日零时起,陕西西安全市小区(村)、单位采取封闭式管理” 短视频,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视频系2021年12月外省某媒体发布的新闻,王某(男,54岁,现住灞桥区)未经核实即将该视频在微信群转发,混淆视听,扰乱公共秩序。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王某处五日拘留。





案例通报


 2021年12月21日,杨某驾驶车辆途经长安与蓝田交界处疫情防控卡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强行闯卡。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通报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袁某(男,46岁)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袁某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多次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在防疫部门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其补采核酸检测后,仍拒绝不遵守防疫规定进行补采。其行为造成一定严重后果,影响防疫工作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雁塔分局依法对袁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通报


 2022年1月7日,冯某某从河南省某风险地区到达绵阳市涪城区后,未按照防疫规定主动到居住地社区报备,在明知自己的健康码变为黄码并经相关部门短信再三提醒后,仍未向社区报备,且于1月12日晚到居住地小区楼下超市购买商品,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涪城区、绵阳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通报


 2020年2月21日至23日,湖北省某村4人先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其中,潘某某、王某无视疫情管控规定,2月5日至16日期间频繁出入,在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后,潘某某恶意隐瞒,聚集村民购物、打牌、垂钓,导致多名家人和牌友被感染。3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凤、潘某某、王某三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案例通报


2022年11月11 日10时许,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公安局都濡派出所民警在务川一酒店检查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时,发现2022年10月中旬至2022年11月初以来,该酒店服务人员田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在明知需按照《贵州省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核酸检测工作指导意见》之规定,落实“每周进行2次核酸检测”的防控措施,却未按规定落实每周2次核酸检测。经查明:田某某、陈某某等四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通报


2022年8月20日,西安市公安莲湖分局对两名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经查,易某作为新冠肺炎密接者,在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其与黄某有密接史,致使黄某未被及时隔离管控;黄某在得知易某确诊后,仍继续出入公共场所,现其已确诊新冠肺炎。易某、黄某的行为加剧疫情扩散风险,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公安莲湖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二人刑事拘留。





案例通报


 2022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仲某(男,30岁)、唐某(男,27岁)驾车欲驶入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小区时,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工作人员对其二人进行劝阻。仲某、唐某不听劝阻,进而辱骂、威胁并推搡工作人员面部,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仲某、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通报


 2022年3月以后,上海市疫情形势严峻,实行分区管控措施,市民居家隔离增多,配送生鲜食品等民生物资保障需求激增。田某某系饭店经营者,能够从上海市保供单位购进生鲜食品,高某某在美团平台注册了“蔬悠生鲜轻食”,可以进行对外销售业务。经二人合谋,由田某某负责进货、高某某通过美团平台接单,并联系快递“骑手”或者附近社区团购的“团长”,成倍加价后对外销售,并约定平分利润,解封后“躲躲风声”。经查,自4月10日至18日,二人销售冷鲜鸡、鸭和青菜、鸡蛋等商品累计193万余元,其中,冷鲜鸡、鸭采购价为每只35-38元,大部分以每只168元和18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1万余只,进销差价率高达四倍有余,扣除同期市场正常利润后,非法获取超额利润72万余元。


 高某某、田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民生食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2022年4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线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2人立案侦查,同日对2人取保候审,5月15日向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5月19日,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区分局执行逮捕,5月20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通报


 2022年4月17日,聂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返回开江,按照疫情相关规定,被运送至普安镇界牌沟村新冠肺炎疫情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观察。聂某某以在隔离点生活不习惯为由,于4月19日凌晨1时许,翻越隔离点房间窗户,擅自离开隔离点回到家中,后被民警和防疫人员强制带回,继续执行隔离措施。在隔离期满后,普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聂某某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出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通报


 郦某某2020年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车转运至云南省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7点40分左右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调查,于21:50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区的妹妹家中。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50分将其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


 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人员行为,如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并用手机拍成视频传播,其行为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案例通报


 2022年3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被立案侦查。经查,姚某某3月5日曾与确诊病例同处未央区开元路福建海鲜楼,在市防疫指挥部相关轨迹公布后,其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却未按照防疫措施要求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备,且在自身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后仍未报告疾控部门,自行服药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姚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未央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案例通报


 2020年2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通报


 2022年11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重庆市南岸区“豆豆生活超市”在美团平台销售蔬菜涉嫌恶意涨价,执法人员当即对“豆豆生活超市”实际经营者王某某线下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11月9日后,对上海青瓢儿进行提价销售,进销差价率增加了57%;对精品青椒提价销售,进销差价率增加了71%。


 当事人在临时管控期间,在成本增加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部分蔬菜销售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疫情尚未结束

防疫不可松懈

我们每个人都应按疫情防控要求

履行公民责任

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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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津融媒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