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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应知应会知识

0 2022-12-02 10:59:52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档案法》在原来“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附则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档案法》在原来“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27条的基础上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扩展到8章53条,进一步明确了档案管理、档案违法行为等法律责任。

一、为什么要修订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二、《档案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谁有档案保护的义务与利用的权利?

《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四、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档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档案开放的具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六、公民和组织在利用档案时享有哪些权利?

《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档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档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七、档案公布有什么要求?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八、哪些行为属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1)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3)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4)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5)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7)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8)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9)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10)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11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九、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档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档案法》第五十条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档案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万盛经开区党工委办公室

万盛经开区档案馆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