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驾驶人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
以下驾驶人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6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交管12123”手机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满,即为送达,请知悉。
附件:驾驶人行政处罚名单
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