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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特色档案征集的公告

0 2023-05-31 11:22:00

为更好地收集和保管散存于社会的具有查考利用、珍藏保管价值的档案资料,维护万盛的历史真实面貌,完整保存城市记忆,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万盛经开区档案馆决

为更好地收集和保管散存于社会的具有查考利用、珍藏保管价值的档案资料,维护万盛的历史真实面貌,完整保存城市记忆,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万盛经开区档案馆决定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各类特色档案资料。现就征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红色档案资料

1. 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2. 反映革命时期党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专题资料、重要文件起草的过程稿;

3. 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等的生平事迹、传记、笔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等;

4. 1949年以前,有关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史料或回忆文章和采访记录等原件;

5. 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万盛期间形成的文稿、题字、留言、签字、笔记、文集、口述记录等档案文献资料原件;

6. 能够反映万盛党组织建设、党的运动、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资料及实物档案,包括党旗、党徽、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代表证件以及革命斗争、战争过程中的实物(军服、肩章、臂章等)、票据(各时期使用的代币券、粮票、购物券等)、契约、生活用品、地图、牌匾、碑刻、宣传品、旗帜、会标等。

(二)名人档案资料

1.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的照片、文稿、著作、日记、书信、任职文书和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家谱、族谱、诗文、书画、研究成果、获奖证书;

2. 曾荣获全国先进、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形成的事迹材料、图片、声像、奖章及荣誉证书等;

3. 万盛民俗文化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和社会声望的专家学者、民间工匠及其他重要人物相关各类艺术、民俗文化著作、研究成果、音像及实物档案资料等;

(三)特色档案资料

1. 1949年前,反映万盛煤矿生产的文字资料、照片等;

2. 反映万盛海孔飞机厂的文字资料、技术规程、图纸、照片等;

3. 体现万盛解放、城市变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改造拆迁、乡村面貌变迁、个人居住条件变化及不同时期的日常生活资料等有关的文字材料、前后对比照片、民谣、方言歌曲、实物、音视频等档案资料;

4. 反映万盛在各个历史时期农林牧副渔、工商业、手工业等各行各业特色、生产方式及技术进步的档案资料,包括计划经济时代中的粮票、布票、油票、理发票;

5. 旧政权时期的文件、报纸、刊物和各种房地契、抵押契、借据、家书、证书、执照、合同、婚书、当票及旧币等;

6. 反映万盛各个历史时期民俗风情、文化、地方典故、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如金桥吹打、苗族文化相关的图纸、服饰、陈设、饰物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产品的档案资料等;

7. 反映万盛三线建设时期形成的文字资料、照片等;

8. 其他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历史发展和有参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档案征集主要有接受捐赠、接受移交、接受寄存及征购、复制原件等。

1. 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保存的各类珍贵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应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2.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所有人主动捐赠。对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本馆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3. 对于确实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经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有偿征集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档案馆负责整理、保管和组织利用。

4. 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有限,经双方协商,可通过寄存方式代为保管并签订寄存协议。寄存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寄存者,由档案馆负责保管。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能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5. 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寄存的,经协商,在征得所有人同意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

三、其他事项

参与征集活动的照片须清晰,尺寸不限,黑白、彩色均可,可以是一张或者一组,并附简要文字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照片记载的事件、人物姓名、照片背景等,同时说明照片是原件还是翻拍,谢绝提供创意照片。提供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并附文字说明。提供的音像档案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如果发生纠纷,后果由提供者承担。

参与征集活动的档案资料,档案馆有权用于各类公益宣传。凡符合档案资料征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面谈、委托代理人、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万盛经开区档案馆联系。

联系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塔山路9号档案馆

联 系 人:魏丹  张延

联系电话:48271680

邮编:400800

电子邮箱:wsjkqda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