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万盛街道建设社区、万新社区、新田社区、江山城社区、万东北路一段社区、万东北路二段社区、松林社区、砚石台社区所属城市区域;
(二)东林街道观景湾社区、清溪桥社区、铁路村社区、和平村社区、腰子口社区、鱼田堡社区所属城市区域;
(三)万东镇莲池社区、莲池苑社区、红枫社区、阳光社区、海棠社区、永利社区、塔山社区、新房社区、花卉园社区、建新社区、天池社区所属城市区域;
(四)南桐镇支路社区、八O一社区、后湾社区、皂角井社区、二郎峡社区、平山社区、南桐社区、新工村社区所属城市区域。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要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万盛经开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万盛经开发〔2020〕2号)同时废止。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2年1月18日